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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是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机构。本合作社为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下属机构,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


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作社名称为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 ( 英文名称Foshan Changcheng Patent Insurance Ccoperation 简写 PIC) 。

第二条 本合作社是在禅城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具体指导,由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组成的专业非盈利机构。

第三条 本合作社宗旨:在推进禅城区专利保护工作的同时,一方面有利于联合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保护专利权,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在互助的基础上,形成专利侵权信息共享平台。另一方面,企业加入专利保险合作社,在遭受专利侵权时,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减轻企业专利侵权诉讼成本,对维护企业的稳健运行和缓解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专利保险合作社的专业人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的咨询和维权策略,加强企业的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企业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为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下属机构,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合作社住所设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软件产业园3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省、市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提高会员的专利法律保护意识;

(二)研究并实施会员专利保护自律行为规范;

(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禅城区专利局授权的职责,协助禅城区专利局推进专利促进和管理工作;

(四)举办各种促进专利意识,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公益活动。

(五)合作社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为会员企业提供专利制度建立、专利培训、咨询等一系列专利服务。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协助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涉及会员的专利纠纷,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协调会员参加有关诉讼,对会员间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八)开展面向行业合作社的专利保护工作指导,协助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的行业合作社开展会员专利自律规范活动;

(九)协助会员办理专利侵权保险投保,代表会员与保险公司协调解决保险合同履行时产生的争议;

(十)其他有利于提高禅城区专利保护水平又被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合作社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指在禅城区内依法设立、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提出入会申请由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审批通过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合作社管理规定;

(二)有加入本合作社的意愿;

(三)拥有已授权的中国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



第九条 会员的入社程序是:

(一)提交入社申请书、有效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经秘书处按照专利侵权保险条款进行审核;

(三)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获得本合作社提供的专利保护及维权方面的服务;

(三)对本合作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受专利侵权保险专项资助;

(五)入社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作社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维护本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合作社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互助金(已加入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所有成员单位自动成为禅城区专利保险合作社会员,免交互助金);

(五)向本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合作社,退社前需首先办理完毕专利侵权保险合同的解除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在专利方面成绩显著或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由本社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审批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人员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本合作社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为负责人。


第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保险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定期向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不断完善专利侵权保险的操作规范;

(四)与媒体、其他协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互动,提升本合作社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专利侵权保险成为禅城区专利管理工作的典型示范;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经费来源:

(一)互助金;

(二)政府专项经费资助;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定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合作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定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合作社规定的修改,由秘书处负责收集各方意见,提出修改建议,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的审批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作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秘书长向禅城区经济促进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合作社终止前,须在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审批核准撤销申请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合作社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佛山市禅城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本合作社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知识产权局)审批核准之日起生效。